澳大利亞績效評價制度中有政府內部的評估主體和外部評估機構兩類監(jiān)督主體。政府內部的評估主體主要包括內閣支出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庫部、公共服務委員會組成;外部評估機構主要包括國會參眾兩院的財政委員會、公共賬目和審計聯(lián)合委員會、聯(lián)邦審計署。
澳大利亞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的考核程序主要有4道:一是評估的準備階段,對項目進行邏輯性分析,加強評估工作的管理和控制;二是起草評估報告;三是對績效評價的回顧;四是對“評估發(fā)現(xiàn)”的使用,目的是為決策服務,改進現(xiàn)有項目的管理,增強項目管理者的責任感。
澳大利亞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目標主要有3方面:一是提高政府采購經濟和社會效益。二是防止欺詐舞弊行為發(fā)生。三是促使采購行為嚴格按照法律執(zhí)行。
澳大利亞對采購項目實施績效評估時,一般會跟蹤采購過程逐步展開評價工作:(1)是否有具體的采購需求計劃并經過批準;(2)采購方式是否合法并遵循公開、公正原則;(3)對采購物品有無詳細的描述;(4)招標機構、投標時間和地點是否明確;(5)保密制度是否健全并執(zhí)行,標底制定者是否與投標人無關;(6)是否是在兩人以上的情況下打開投標文件;(7)對投標人和投標日期是否做了記錄;(8)評標標準是否先進合理,是否與投標標準一致,評標標準是否在投標箱關閉前已經確定;(9)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已經確定,評標委員會的評估結果是否獨立作出;(10)是否已經確定了解爭議的方法;(11)整個采購過程是否超過規(guī)定時間;(12)整個采購過程的文件是否完整、清楚。明確規(guī)定了評價結果的應用途徑,即用于決策資源的使用、追究相應責任以及提出參謀建議。
(作者單位:河北省沙河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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